在教學工作中因方式方法不當,致學生輕微傷,但其行為并非惡意體罰學生,公安機關處以罰款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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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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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某香不服被告分水派出所作出的務公分行罰決字[2017]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6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因楊某1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院依法通知其監護人楊某2為第三人方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分水派出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務公分行罰決字[2017]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84號處罰決定”),認定覃某香在2016年10月20日教育學生時,將學生楊某1打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覃某香行政罰款五百元。原告覃某香訴稱: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事實根據:1、楊某1受傷時間無法確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在2016年10月20-21日原告授課期間受傷;2、無法確定楊某1之傷系原告教學過程中教學方式不當所致;3、被告對原告詢問時,強調只是為了平息家長情緒,要求原告不要作辯解,承認有體罰學生的事實,就不對原告拘留,基于被告的要求,原告對被告制作的詢問筆錄沒有閱讀就簽字離開,原告的該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更不能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钡囊幎?,即或楊某1確系原告在教學過程中的教學方式不當所致,也應當由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以訴訟方式解決,不應當作為治安案件,由派出所依據《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理。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請求予以撤銷。原告覃某香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84號處罰決定(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作為證據出示)。被告分水派出所辯稱,2016年10月20日15時許,分水鎮中心完小教師覃某香在上課過程中,因本班學生楊某1上課不專心,覃某香持教鞭打了楊某1的頭部,后經鑒定,楊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根據調查的事實,我所于2017年2月21日對覃某香進行處罰前告知,覃某香在告知筆錄上簽署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覃某香簽收處罰決定書后當場將罰款500元交于我所,讓我所為其代繳,我所于同年2月23日到務川農行代其繳納了500元罰款,并將罰款發票聯送達覃某香。我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請求予以維持。1號證據-《受案登記表》一份一頁;2號證據-《受案回執》一份一頁;3號證據-《詢問通知書》一份一頁;4號證據-《接受證據清單》一份一頁;5號證據-《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一份一頁;6號證據-《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一份一頁;7號證據-《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一份一頁;8號證據-84號處罰決定一份一頁;9號證據-《貴州省代收罰款收據》一份一頁;10號證據-楊某1住院病歷資料十九頁(《武隆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首頁》一份兩頁;《入院記錄》一份兩頁;《武隆縣人民醫院12導同步心電圖》一份兩頁;《武隆縣人民醫院檢驗報告單》一份三頁;《CT檢查報告單》兩份各一頁;《DR檢查報告單》一份一頁;《長期醫囑記錄單》一份一頁;《臨時醫囑記錄單》一份一頁;《武隆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人費用清單》一份兩頁;《出院記錄》一份一頁;《重慶市××縣門診醫藥費專用收據》一頁;《第三軍醫大學門診預約掛號通知書》一份一頁);11號證據-《法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六頁;12號證據-楊某2詢問筆錄一份三頁;《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一份一頁;人員(楊某2)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一頁;13號證據-楊某1詢問筆錄一份三頁;人員(楊某1)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一頁;14號證據-李某航詢問筆錄一份三頁;《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一份一頁;人員(李某航)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一頁;15號證據-田某男詢問筆錄一份三頁;《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一份一頁;人員(田某男)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一頁;16號證據-覃某香詢問筆錄一份三頁;《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一份一頁;人員(覃某香)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一頁。被告用1-9號證據,擬證明被告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被告用10-16號證據,擬證明原告毆打了第三人,第三人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即被告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被告分水派出所未向本院提供法律依據,其作出84號處罰決定適用的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在庭審中表明作出84號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為《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人之監護人楊某2述稱,原告毆打第三人是事實,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之監護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在庭審中擬出示證據,因原告方不同意,故法庭未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原告方對被告1-4號、7-9號、11號、16號證據無異議。對5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持異議,認為被告辦案超過期限。對6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同樣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并說明原告不陳述不申辯的原因是想早點解決好糾紛。對10號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具有關聯性。對12-15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原告毆打了第三人。原告在法庭辯論階段又認為被告對未成年人詢問的程序違法;被告在原告繳納罰款時,才讓原告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同時送達84號處罰決定;《法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未送達原告。原告和第三人方對被告作出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均無異議。原告方又在法庭辯論時,認為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確認被告1-7號、9號、11-16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告的8號證據是被訴行政行為的載體,不屬于本案證據范疇。10號證據材料自相矛盾,對該證據中《出院記錄》上的“出院診斷”記載:1、輕型腦傷:1)顱底骨折。明顯缺乏證據支撐,本院不予采納。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15時許,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分水鎮中心完小教師覃某香在教學工作中教育學生時,持教鞭敲打了楊某1。次日,楊某1在其父親楊某2的陪同下,到重慶市武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在其2016年10月21日的《入院記錄》的“??茩z查”上記載:意識清楚,呼之能應,對答切題;頭頂部可見頭皮輕微腫脹,輕壓痛,未見頭皮裂傷,雙瞳直徑約3mm,對光反映靈敏;雙耳未見血性液體溢出;雙側鼻腔可見血性液體流出,四肢按吩咐活動,四肢肌張力正常,腱反射正常。2016年10月21-22日的兩次《CT檢查報告單》上的診斷,分別為“顱腦CT平掃未見明顯異常征象,建議隨訪”和“頭顱CT平掃未見明顯異?!?;2016年10月21日的《DR檢查報告單》的診斷為“胸部攝片未見異常發現”。在其2016年11月7日的《出院記錄》上的“出院診斷”記載:1、輕型腦傷:1)顱底骨折;2、頭部軟組織傷。該《出院記錄》上的“出院診斷”記載的“顱底骨折”,沒有證據支撐(楊某1兩次《CT檢查報告單》上均表明楊某1頭顱CT平掃未見明顯異常),本院不予認定。后經鑒定,楊某1所受之傷為輕微傷(鑒定單位同樣未認定楊某1“顱底骨折”)。另,在《出院記錄》上的“出院情況”記載:患兒未在病房,電話告知需要返院治療,但家長訴在上級醫院檢查,擇日返院,患兒多日未在病房,今日給予辦理自動出院。根據《長期醫囑記錄單》和《臨時醫囑記錄單》的記載,楊某1在重慶市武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三天。2016年11月15日,楊某2向分水派出所報案,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分水派出所于同日受理該案后,進行調查取證,并于同年11月25日委托遵義醫藥高等??茖W校法醫司法鑒定所對楊某1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同年12月10日,遵義醫藥高等??茖W校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遵醫專法[2015]臨鑒字第405號《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楊某1目前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分水派出所于同年12月17日收到該遵醫專法[2015]臨鑒字第405號《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2016年12月21日,分水派出所告知覃某香,因其在2016年10月20日在教育學生時將楊某1打傷(法醫學鑒定為輕微傷),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擬對其作出治安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覃某香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分水派出所對覃某香作出84號處罰決定。本院認為,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钡囊幎?,分水派出所作為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分水鎮范圍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具有實施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職權。原告覃某香在教學工作中,教育學生時,持教鞭敲打學生楊某1的事實,雖然覃某香并不承認該事實,但該事實有被告分水派出所通過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予以佐證,且被告在處罰前告知時,原告覃某香亦表明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故被告分水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焙偷诙睢盀榱瞬槊靼盖檫M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钡囊幎?,分水派出所受理案件的時間為2016年11月15日,后通過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批準,延長辦案期限30日,扣除鑒定期間23日(2016年11月25日至12月17日),法定辦理案件的時限至2017年2月5日止,而分水派出所于2017年2月21日才作出84號處罰決定,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分水派出所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已將楊某1住院病歷資料和《法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證據使用,但并未將該住院病歷資料(無診斷證明結論書,但《出院記錄》中有“出院診斷”)和《法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送達本案原告,違反了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焙偷谌睢搬t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币幎ǖ某绦?。綜合本案案情,原告覃某香作為教師,在教學工作中因方式方法不當,致楊某1輕微傷,但其行為并非惡意體罰學生,且情節特別輕微,應當適用《治安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覃某香不予處罰。雖然被告在庭審中表明其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為《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但被告作出的84號處罰決定只適用了《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并未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形。綜上所述,被告分水派出所作出的84號處罰決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故原告覃某香要求撤銷84號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分水派出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務公分行罰決字[2017]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分享典型案例,體會執法艱辛,防范執法風險,有行政刑事執法等問題,歡迎交流,長按二維碼關注吧 ? ? 每個案例都有自身特殊性,法律適用是專業而復雜的嚴謹過程,請勿簡單套用,若有不詳可關注留言咨詢~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12309中國檢察網,僅供參考,如有不同觀點,歡迎在留言區討論。如有侵犯你的權利,聯系本公號刪除。